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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独身女子去世,房产为何会判归国家?承办法官解答

发布日期:2025-03-05 16:43点击次数:70

近日,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。41岁的赵女士因病去世,留下了数百万元的遗产。由于赵女士生前未订立遗嘱且无法定继承人,赵女士父母的同胞兄弟姐妹对簿公堂,均称对其尽了扶养义务,要求继承遗产。昌平区民政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。最终,法院判决赵女士名下房屋归国家所有,由昌平区民政局管理;其银行存款、抚恤金根据原被告帮扶情况由叔姑舅姨们共同继承,其中叔叔继承20%份额,其余亲属分别继承10%。

无人继承的遗产该如何处理?什么情况下遗产将收归国家所有?本案中,为什么法院判决房屋归国家所有,银行存款等由旁系亲属继承?本期【你问我答】由案件承办法官、昌平法院回龙观法庭杜春龙对此进行解答。

问:为什么赵女士属于“无法定继承人”的情况?

答: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,即配偶、子女、父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,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。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;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,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。这里的兄弟姐妹包括被继承人同父母的兄弟姐妹、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、养兄弟姐妹、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。

本案中,赵女士父母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均早于赵女士去世,赵女士生前无配偶、子女、兄弟姐妹,而赵女士父母的同胞兄弟姐妹并不在法定继承人范畴,所以赵女士无法定继承人。

问:什么情况下,遗产收归国家所有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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